全椒县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展腾工业玻璃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124财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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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财保23号案件名称
全椒县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展腾工业玻璃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全椒县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展腾工业玻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财保23号申请人:全椒县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内环南路康平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F29182。法定代表人:李井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彪,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展腾工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卧龙山街道鸿扬物流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Y19W2G。法定代表人:兰国腾,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全椒县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2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了现金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椒县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展腾工业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200元或查封等值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442元,由申请人全椒县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孙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鑫书 记 员 周晓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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