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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远、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91执8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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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91执8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志远、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志远;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志远,男,1994年10月0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20号9幢801-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CDEU60F。 法定代表人:王根党。 申请执行人张志远与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0)15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远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志远案款人民币24482.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6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逾期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该公司名下2家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搬离原注册地址。 截止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志远案款人民币24482.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67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另案(2021)浙0191执1197号案件采取了限制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禁止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汉腾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8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陈**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伟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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