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新强、缪水荣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322证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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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22证保10号案件名称
缪新强、缪水荣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罗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证据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缪新强;缪水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22证保10号申请人:缪新强,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蒋科生,系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水荣,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缪新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位于博罗县水围小组搭麻龙(土名)5亩农田的地上种植石榴树、火龙果、榄树、三华李树等种植物及其上搭建铁皮棚等设施进行证据保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保全事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但申请人的鉴定申请符合本院委托诉前鉴定的情形,本院决定对位于博罗县水围小组搭麻龙(土名)5亩农田的地上种植石榴树、火龙果、榄树、三华李树等种植物及其上搭建铁皮棚等设施进行鉴定,申请人可申请人可凭鉴定意见书完成举证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人缪新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二、准予对位于博罗县水围小组搭麻龙(土名)5亩农田的地上种植石榴树、火龙果、榄树、三华李树等种植物及其上搭建铁皮棚等设施进行诉前鉴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珞菲书 记 员 许景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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