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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7民初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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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7民初2105号
  •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7民初2105号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5810938X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电力街。法定代表人:刘海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喜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建军,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杨旭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赵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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