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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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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48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盛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盛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品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4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盛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投资人:朱敏,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沈芳羽。申请执行人上海盛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6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盛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69291.28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344.48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939.37元后,剩余58405.11元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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