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蔡余周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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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52号案件名称
张利、蔡余周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利;蔡余周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蔡余周,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蔡余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余周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蔡余周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利购车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蔡余周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缴纳申请费人民币178元,被执行人张利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蔡余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1、被执行人蔡余周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2、无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有本田牌(贵DCF559)摩托车一辆。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利。三、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蔡余周无房产登记信息。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余周已履行执行款7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9月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利同意被执行蔡余周延期履行。如被执行人蔡余周在承诺期间履行义务,法院将对蔡余周进行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利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张利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余周承诺于2021年9月底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利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55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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