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春雷、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6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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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601号之二案件名称
凡春雷、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凡春雷;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凡春雷,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被执行人: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周鹏。本院在执行凡春雷与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郑州象湖支行开户账号41xx901金额为3xx6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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