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殿昆、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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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10号案件名称
袁殿昆、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袁殿昆;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童利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袁殿昆,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929700039。法定代表人:童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1240898742808。法定代表人:童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童利,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袁殿昆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童利、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井研第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58785.42元和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458785.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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