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跃轴承有限公司与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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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38号案件名称
山东泰跃轴承有限公司与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东泰跃轴承有限公司;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38号原告:山东泰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火车站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振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鲁,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工业大路1128号。 原告山东泰跃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山东泰跃轴承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泰跃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成立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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