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艳、刘小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114民初4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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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14民初4425号案件名称
王凤艳、刘小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凤艳;刘小四;刘杰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14民初4425号原告:王凤艳,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祁亚楠,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四,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杰汉,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尊,系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凤艳诉被告刘小四、刘杰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艳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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