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隆昌凯信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028财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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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财保10号案件名称
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隆昌凯信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隆昌凯信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财保10号申请人: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86373597。法定代表人:胡钧。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杰,四川锦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隆昌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群星村(仓储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309301063G。法定代表人:张德学。申请人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隆昌凯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XXX,账号:XXX),金额以6516689元为限。申请人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隆昌凯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XXX),金额以6516689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红新国际(成都)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唐宗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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