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01执1695号被执行人熊维,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首市。被执行人杨秀培,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首市。被执行人张东洋,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首市。被执行人熊维、杨秀培、张东洋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日移送执行,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维、杨秀培、张东洋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熊维、杨秀培、张东洋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三个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无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2021年8月25日,经本院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有登记在被执行人熊维名下的不动产,杨秀培、张东洋名下无不动产;2021年8月25日,经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查询,三个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25日,经向熊维户籍地吉首市××街道××村××组调查,被执行人家庭在双塘村一组有房子,仅供居住,为农村宅基地,且价值与执行标的额相差过大,不便于拍卖。除此外不清楚其他财产情况。经向杨秀培、张东洋户籍所在地调查,两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土地,除此外不清楚其他财产情况。2021年9月7日,本院对三个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被执行人张东洋应执行标的为30000元、被执行人杨秀培应执行标的为20000元,以上均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熊维应执行标的为50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有40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江林人民陪审员 田红波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笔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