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3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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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3876号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3876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胜,男。被告:深圳市新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罗碧玉。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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