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召楼、柯爽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8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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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8执1175号案件名称
桂召楼、柯爽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桂召楼;柯爽爽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8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桂召楼,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柯爽爽,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召楼与被执行人柯爽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柯爽爽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882.34元(其中租金、运输费合计8800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32.34元,执行费5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宏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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