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诸乐伟康饲料有限公司、黄宗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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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1477号案件名称
北京诸乐伟康饲料有限公司、黄宗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诸乐伟康饲料有限公司;黄宗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诸乐伟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16号楼三层3103室。法定代表人:樊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宗武,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北京诸乐伟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3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诸乐伟康饲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宗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761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514元。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1477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1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符真林书 记 员 陈伟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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