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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都邦汽车租赁服务部、杜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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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751号
  • 案件名称

    石阡县都邦汽车租赁服务部、杜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石阡县都邦汽车租赁服务部;杜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石阡县都邦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余小飞,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小平,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杜兵,男,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石阡县都邦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杜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黔062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损失14370元、案件受理费76元,并缴纳执行费11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杜兵原在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河西街一间门面已出卖他人。查明被执行人杜兵名下有一辆捷达牌汽车(贵DKC7**,2002年注册),该车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悬赏金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明德审判员  李正权审判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松书记员  谭春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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