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万云、欧阳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45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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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454号之三案件名称
肖万云、欧阳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万云;欧阳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4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万云,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欧阳韬,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肖万云申请被执行人欧阳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万云与被执行人欧阳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肖万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022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淑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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