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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相春、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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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101号
  • 案件名称

    张相春、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相春;马吉生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101号申请保全人:张相春,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红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马吉生,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张相春与被保全人马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马吉生名下银行存款3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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