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相春、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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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101号案件名称
张相春、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相春;马吉生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101号申请保全人:张相春,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红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马吉生,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张相春与被保全人马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马吉生名下银行存款3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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