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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泉锦、袁雪崖等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1021民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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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民申3号
  • 案件名称

    吴泉锦、袁雪崖等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泉锦;袁雪崖;陈乾志;刘伟;钱伟;梅玉柱;邢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2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泉锦,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宜兴市,所在单位江苏省宜兴市博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雪崖,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周万明,系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乾志,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住辽阳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伟,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伟,女,汉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梅玉柱,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邢波,男,汉族,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再审申请人吴泉锦、袁雪崖因与被申请人陈乾志、刘伟、钱伟、梅玉柱、邢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辽1021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泉锦、袁雪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芳审 判 员  姜冬梅审 判 员  陈联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丁 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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