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屯、侍守杭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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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4221号案件名称
高玉屯、侍守杭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玉屯;侍守杭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422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屯,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侍守杭,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高玉屯与被执行人侍守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1)苏0706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予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侍守杭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已按时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之情形,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高玉屯的执行申请。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玉屯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雷书生审 判 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蒋镇轩书 记 员 沈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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