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小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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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3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小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小梅;刘旦;陈闯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琪,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小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旦,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闯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小梅、刘旦、陈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小梅、刘旦、陈闯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23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12368短信向被执行人贺小梅、刘旦、陈闯宇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贺小梅、刘旦、陈闯宇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贺小梅、刘旦、陈闯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贺小梅、刘旦、陈闯宇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贺小梅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郊路以东荣德、棕榈阳光1幢22301室(不动产权证号:20171094167)。4、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贺小梅、刘旦、陈闯宇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被执行人贺小梅名下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且刘旦、陈闯宇名下暂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贺小梅名下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且刘旦、陈闯宇名下暂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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