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合酒业有限公司、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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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056号案件名称
辽宁天合酒业有限公司、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天合酒业有限公司;李春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沟帮子镇铁南社区906-75-1489。法定代表人:刘海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山,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天合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078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078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宁天合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韩晓武审 判 员 安剑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铭阳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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