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广秋、江门市耙冲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民初16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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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民初16308号案件名称
何广秋、江门市耙冲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广秋;江门市耙冲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民初16308号原告:何广秋,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江门市耙冲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天福路68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邓长生。原告何广秋诉被告江门市耙冲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广秋撤回对被告江门市耙冲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广秋交纳。审判员 陈 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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