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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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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36号
  •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某;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36号原告:朱某,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经营者:张某,负责人。        原告朱某与被告安图县XX农资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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