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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花园酒店与张院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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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特237号
  • 案件名称

    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花园酒店与张院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院梅;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花园酒店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237号 申请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花园酒店。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作文,男,该酒店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芳,女,该酒店员工。被申请人:张院梅,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花园酒店与被申请人张院梅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花园酒店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21)第629号仲裁决定书。事实和理由:宝区劳仲字(2021)第629号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张院梅入职申请人单位前,已在延安歌舞剧团有限公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同一个人不允许有两个职工养老金账户,且申请人未向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无法为被申请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4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申请人现依法提出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院梅答辩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公司工作7、8年,养老保险是个人自己缴纳的,申请人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作期间不是被申请人主动申请离职,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4日,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劳仲字(2021)第629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酒店支付申请人张院梅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12116.64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3200元。二、被申请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酒店支付申请人张院梅经济补偿金2600元×7个月=18200元。以上两项共计33516.64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未给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现被申请人已自己补缴,仲裁裁决申请人可以补偿并无不当。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都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对离职原因的说法不一致,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申请人在诉讼中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花园酒店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延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隆华花园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齐进飞人 民 陪 审 员   万延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薛  莉书  记  员   陈方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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