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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7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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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321号
  •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7321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12月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王某,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70元(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款项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止共计128天,按照年利率3.85%讨算),以上共计20270元。2021平7月13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期问的利息,由被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5日,原被告在盘州市登记离婚,并共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在共同债务部分,原被告在前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50000元,该债务由原告承担30000元,被告承担20000元,因该债务主要系原告向其亲戚、朋友等人的借款,由原告对外进行偿还更为方便,故被告应于协议签字起一年内将20000元债务直接支付给原告。之后,原告按照约定已基本对外还清前述50000元共同债务,但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前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的20000元债务。根据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3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欠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为此,原告已多次对被告进行催告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接原告的电话,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其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未付款项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此,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经盘州市民主镇政府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520222104201000254号。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于2020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协议并经盘州市民主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字号L520222118-2020-000012,并签订离婚协议内容:“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孩子的抚养权及探望权…;三、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债务50000元,女方承担30000元,男方承担20000元,男方在签字日期起一年内把钱给女方;四、签字之日后,男女双方婚娶自由…;五、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确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六、自协议签字之日起,如任何一方违反该协议的内容,均可向法院起诉对方;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男方:王某,女方:赵某,2020年3月5日”。原告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未在一年内把2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到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70元(以欠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按照年利息3.85%计算)以及从2021年7月13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未约定资金占用利息,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7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21年7月13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应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2021年7月14日)起的利息,以未偿还欠款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余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支付原告赵某欠款20000元。从2021年7月14日起的利息,以未支付欠款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赵某承担3元,由被告王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中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 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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