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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社、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17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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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173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先社、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先社;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1730号之二申请人:陈先社,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073935392J。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社申请执行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皖022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暂时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2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权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1730号之二申请人:陈先社,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073935392J。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社申请执行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皖022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暂时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22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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