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连、莫秀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4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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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438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冬连、莫秀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冬连;莫秀姣;张某;苏祖红;莫金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冬连,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秀姣,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18年5月11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苏祖红,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金生,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张冬连、莫秀姣、张某、苏祖红与被执行人莫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金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莫金生在银行有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资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金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金生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8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5.58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1)桂0321执438号;账号:37×××95-104679]。划拨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71d61c52eb66ee6cwx.tenpay.com的账户资金1381.42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1)桂0321执438号;账号:37×××95-10467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黎 超书 记 员 周圆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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