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奎、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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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307号案件名称
张光奎、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光奎;杨为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307号原告:张光奎,男,生于1981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告:杨为,男,生于1986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合江县。原告张光奎与被告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光奎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晓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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