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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奎、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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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307号
  • 案件名称

    张光奎、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光奎;杨为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307号原告:张光奎,男,生于1981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告:杨为,男,生于1986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合江县。原告张光奎与被告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光奎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晓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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