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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李某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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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697号
  • 案件名称

    郭某1、李某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郭某1;李某;郭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40年8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被告:郭某2,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郭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郭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每月赡养费数额200元认可,对照顾老人的方式不认可。李某在一审当庭承认自己有两间独立的住宅,不和儿子一起居住,上诉人与郭某2可以轮流去照顾。李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的结果。郭某2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某1的上诉请求。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赡养原告,各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原告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二被告均等负担;2.原告在各被告住所按月轮流居住,并由被告承担日常生活照料;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与郭某1、郭某2系母子关系,郭某1与郭某2系兄弟关系。李某之夫去世后,由于李某年老体弱,现生活困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1与郭某2履行赡养义务。成讼后,郭某2表示完全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郭某1则以李某有固定的生活费来源、自己居住的房屋不适合居住等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李某系退役军人遗孀,除享受国家补贴1800元外,另领取离任村干部补助每月200元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每月150元。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属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被告郭某1、郭某2理应感激原告的养育之恩,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同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以支持每月200元为宜。原告的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收据由二被告平均负担。根据原告的年龄和实际情况,单独居住已不适宜,原告要求在二被告处轮流居住的请求应予尊重。被告郭某1以所居住房屋不适合居住等理由拒绝为原告提供住处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书生效的次月起,原告李某依次在被告郭某1和被告郭某2处轮流居住,每月轮换一次,由郭某1和郭某2负责原告李某的日常生活照料;二、被告郭某1和郭某2自判决书生效的次月起,每月向原告李某支付赡养费200元,每月5日前付清;三、原告的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收据由被告郭某1和郭某2平均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某1和郭某2各负担12.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郭某1、郭某2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的赡养义务,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照顾好其母李某。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已属高龄,单独居住已不适宜的实际情况,对李某要求在郭某1、郭某2处轮流居住并被照料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郭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郭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海宽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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