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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志、李梦骁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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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3100号
  • 案件名称

    李克志、李梦骁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克志;李梦骁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3100号原告:李克志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梦骁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原告李克志与被告李梦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克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克志负担。审 判 长  李   海   鸿人民陪审员  周   伟   丽人民陪审员  周   立   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闫鹤书记员邢邵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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