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志、李梦骁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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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3100号案件名称
李克志、李梦骁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克志;李梦骁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3100号原告:李克志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梦骁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原告李克志与被告李梦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克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克志负担。审 判 长 李 海 鸿人民陪审员 周 伟 丽人民陪审员 周 立 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闫鹤书记员邢邵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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