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陈大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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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739号案件名称
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陈大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陈大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739号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福,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陈大辉,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大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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