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山、王丽华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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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300号案件名称
王振山、王丽华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振山;王丽华;王丽荣;王玉萍;于勇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山,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王丽荣,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玉萍,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于勇,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王振山、王丽华、王丽荣、王玉萍与于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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