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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杰、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4民初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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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4民初2438号
  • 案件名称

    张永杰、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曲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永杰;史海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4民初2438号原告:张永杰,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海龙,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张永杰与被告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永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张永杰负担。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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