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杰、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4民初24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34民初2438号案件名称
张永杰、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曲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永杰;史海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4民初2438号原告:张永杰,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海龙,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张永杰与被告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永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张永杰负担。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晗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