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朱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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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79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朱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朱永军;胡春桃;湘潭市鸿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3号。负责人:文跃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永军,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春桃,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市鸿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龙华村。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永军、胡春桃、湘潭市鸿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永军、胡春桃、湘潭市鸿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3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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