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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士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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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0506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士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士奇;刘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0506号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北园23-3号。法定代表人:周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系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贷款人:邵瑞雪,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士奇,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刘锐,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奇、刘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秀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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