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素、牟克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502执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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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1439号案件名称
张新素、牟克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新素;牟克勤;陆兆宗;钱学妹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0502执1439号张新素、牟克勤、陆兆宗、钱学妹:张新素、牟克勤与陆兆宗、钱学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1)甘050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向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陆兆宗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郡长仪路33号2幢3-402室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新素、牟克勤名下,现该房屋已过户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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