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章鹏、赵世方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40号
  • 案件名称

    章鹏、赵世方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章鹏;赵世方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40号申请执行人:章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赵世方,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申请执行人章鹏依据本院(2021)陕072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赵世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案件受理后,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经本院委托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常年未在户籍地居住,村组对其下落、财产情况均不了解。2、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赵世方名下数张银行卡内存款410余元及网络资金账户余额1350余元,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世方网络账户资金1350元及银行账户存款41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案件款1710元申请人已领取;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经本院委托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赵世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信息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账户及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展铭书 记 员  赵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