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张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8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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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89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波、张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陈波;张静;朱某1;朱某2;朱仕忠;戚远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静,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某1,男,2015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某2,男,2017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仕忠,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戚远梅,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张静、朱某2、朱仕忠、戚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静、朱某1、朱某2、朱仕忠、戚远梅未履行已生效的(2020)黔062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前述判决内容为:被告张静、朱某1、朱某2、朱仕忠、戚远梅在继承朱峰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波欠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波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向被执行人张静、朱某1、朱某2、朱仕忠、戚远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张静、朱某1、朱某2、朱仕忠、戚远梅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张静、朱仕忠、戚远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继承朱峰遗产的情况;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朱峰财产登记信息,除有车辆、房产、债权外,未发现继承朱峰遗产的情况。三、朱峰名下有车牌号为贵D×××××机动车一辆,已于2021年5月28日另案查封该车,未能查找该车下落。四、已于2021年7月28日查封朱峰名下的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上的房产(证号为201101134),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五、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朱峰工程款959241元,已经本院(2019)黔062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尚在本院破产清算中,该债权需等破产财产分配处置结束后,分配所得再按比例分配。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静提交了其与其子女朱某1、朱某2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对朱峰所有遗产的继承。被执行人朱仕忠、戚远梅也提交了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对朱峰已有债权和一些不知情工程款项的继承权。2021年7月26日,张静再次明确表示放弃对朱峰遗产的继承。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遗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遗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静、朱某1、朱某2、朱仕忠、戚远梅继承朱峰遗产的情况,朱峰名下暂无遗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遗产继承情况和朱峰的遗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继承遗产的线索和朱峰的遗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继承的遗产、朱峰无遗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继承遗产或朱峰遗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怡芳审判员 宋 楷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才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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