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才与李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3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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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3833号案件名称
伍先才与李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伍先才;李新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3833号 原告:伍先才,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云,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新田,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伍先才与被告李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先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包家付 人民陪审员 伍先林 人民陪审员 陈小丁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邱美齐 书 记 员 黎小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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