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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才与李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3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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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3833号
  • 案件名称

    伍先才与李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伍先才;李新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3833号 原告:伍先才,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云,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新田,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伍先才与被告李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先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包家付             人民陪审员    伍先林             人民陪审员    陈小丁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邱美齐             书 记 员  黎小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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