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祖依与张国庆、张鸣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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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096号案件名称
夏祖依与张国庆、张鸣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夏祖依;邵杏珍;张国庆;张鸣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096号原告:夏祖依,女,2001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女,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国庆,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鸣明,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邵杏珍,女,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祖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祖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平法官助理 张 耐书 记 员 俞佳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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