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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依与张国庆、张鸣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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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096号
  • 案件名称

    夏祖依与张国庆、张鸣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夏祖依;邵杏珍;张国庆;张鸣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096号原告:夏祖依,女,2001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女,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国庆,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鸣明,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邵杏珍,女,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祖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祖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平法官助理  张 耐书 记 员  俞佳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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