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友明、曾垂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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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172号案件名称
梅友明、曾垂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梅友明;曾垂好;夏元菊;麻阳苗族自治县华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172号原告:梅友明,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学里村十四组。被告:曾垂好,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隆家堡乡蛮溪村四组。被告:夏元菊,女,1976年10月28日,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隆家堡乡蛮溪村四组。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华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垂好。原告梅友明诉被告曾垂好、夏元菊、麻阳苗族自治县华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梅友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友明撤回起诉处理。(此页为空白)审 判 员 张春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娟霞代理书记员 曾福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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