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波与王东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2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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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2780号案件名称
王亚波与王东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亚波;王东亮;王香奴;高振军;蒋春芳;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278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楠,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王亚波,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东亮,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系被执行人王亚波丈夫,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香奴,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振军,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麻地湾十二中家属院,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蒋春芳,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亚波、王东亮、王香奴、高振军、蒋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已作出(2021)陕0802执27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506386.79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 3130.00元,执行费7460.00元;但被执行人王亚波、王东亮、王香奴、高振军、蒋春芳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亚波、王东亮、王香奴、高振军、蒋春芳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王亚波、王东亮、王香奴、高振军、蒋春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2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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