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杨、周想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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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431号案件名称
孙小杨、周想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小杨;周想丽;肖旦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431号原告:孙小杨,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想丽,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平,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生皓,邵阳市北塔区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旦初,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孙小杨与被告周想丽、肖旦初纠纷一案,原告孙小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孙小杨已预交),由原告孙小杨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和莲书 记 员 胡柳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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