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3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57年9月18日生,美国国籍,住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萍,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男,1956年10月21日生,中国国籍,美国绿卡号07×××13,现住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海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关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大连天清投资有限公司虽已注销,但关某作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故应要求关某限期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情况,依法对关某在该公司所享有的资产价值进行分割。如关某逾期不进行清算,可按照王某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关某在该公司的出资额予以确认。另外,关某系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该公司进行注销。故应查明其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2、关某虽不是山东世纪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怀来金色秋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群英会食品(大连)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其为山东世纪兴华食品有限公司和苏州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上述各公司的法人股东的股东,且其在二审中自认一直参与上述公司的经营。故其离公司资产价值评估所需资料更近,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故应将提供评估所需公司资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关某,由其负责协调上述公司协助进行司法评估。如关某不予配合,可按照王某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关某在该公司的出资额予以确认;3、一审认定关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时间为1996年11月7日错误,应为1996年7月11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40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关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