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皖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润信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9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947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皖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润信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皖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润信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947号申请人:深圳市皖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植物园路95-1号利亨隆工业区C栋一层102。法定代表人:张怀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武义,广东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润信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桥东路南六街5号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良凯。申请人深圳市皖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润信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601491.65元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相应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皖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润信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601491.65元的财产。本案保全费3527元,申请人深圳市皖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桂明审 判 员 李 冰审 判 员 丁秀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苑芸书 记 员 张常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