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洪、勉县志邦厨柜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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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90号案件名称
王小洪、勉县志邦厨柜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小洪;勉县志邦厨柜专卖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5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XX厨柜专卖店,住所地: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园XX小区(步行街)。经营者:汤某某,男,汉族,住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园XX小区XX号楼XX段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XX厨柜专卖店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勉县XX厨柜专卖店支付拖欠的货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某某负担。逾期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申请执行人勉县XX厨柜专卖店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标的较大。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汉中市南郑区XX街道XX城XX社区XX园XX号楼XX层XX室的房屋,已于2015年8月13日抵押给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故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证券、车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某某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王某某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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