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陈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8民初27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民初2779号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陈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陈雷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8民初2779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6号3栋一单元。负责人李小容,系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仕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雷,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与被告陈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涵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符峰斌、高岳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122号 下一篇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占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324民初2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