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挑战家控股有限公司、大连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00号1单元33层2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2财保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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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财保344号案件名称
广东挑战家控股有限公司、大连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00号1单元33层2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东挑战家控股有限公司;大连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财保344号申请人:广东挑战家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X区X街道X社区X路X号X世纪X栋X。法定代表人:严志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丽娟,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惠,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大连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X街X号X层X室。法定代表人:魏作才。申请人广东挑战家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3951.77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在5163951.77元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锦程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3951.77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玉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倩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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