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榜劳、游小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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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20号案件名称
王榜劳、游小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榜劳;游小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220号王榜劳、游小鹏:申请执行人王榜劳与被执行人游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游小鹏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榜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游小鹏公积金收入75000元,被执行人游小鹏主动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榜劳已领取案件款9000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2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2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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